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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
     日期:2014-03-20     点击量: 7970  

  为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着力打造“公交都市”,努力让社会公众“出行更便捷、乘座更舒适、换乘更方便”,元月18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长令,正式颁布《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7章51条,明确了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方向、责任主体、保障体系、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填补了省级公共交通地方立法的空白,为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便捷的交通运输环境,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和亮点:

  一是凸现公交优先发展的城市战略。《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

  二是充分考虑了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办法》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区域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公交一体化的需求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区域。

  三是构建合理均衡的公交补贴补偿机制。《办法》针对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

  四是突出城市公交规划的地位与作用。《办法》要求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影响评价,并对城市公交规划编制和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保线网布局合理,优化节点设置,方便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和换乘。

  五是强化公交配套设施建设。《办法》规定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六是规范公交企业准入标准。《办法》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规定进入公交行业的企业的必备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共交通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交线路经营权,并与其签订协议。同时,明确经营线路必须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获取线路经营权等内容。

  七是细化公交服务质量。《办法》分别对公交企业经营行为、从业人员规范和乘客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八是强化公交安全管理。《办法》对公共交通安全管理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公交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公交运营安全监管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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